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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业擅自涨价合法吗?女记者“死磕”鹏程物业台前幕后

时间:2024-03-26 18:29:16 来源:经济瞭望网

  文/盛学友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李燕建议,“加速落实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将业主纳入物业公司信用评价范围”。该建议被报道后,立刻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网友评论如潮,评论中有很多合理化建议,但大部分对物业服务不满,更多呼声要求取消物业,有网友发视频说,“沉思在评论区了”。

  “全国两会”结束后,3月14日,今晚报社记者王晓阳,收到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

  传票显示,4月2日下午3时,天津一中院将对王晓阳提起上诉的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询问。这是王晓阳就该案第二次上诉后的开庭。

王晓阳

  王晓阳,今晚报社记者,正高级职称,高级编辑,获得过中国新闻奖,是一位对待工作极其认真的新闻工作者。

  不仅工作认真,打起官司来,王晓阳也是极其较真,一点不含糊,“业务水平不亚于一位专职律师”,王晓阳的一位邻居,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她不是为个人,而是为全体业主打官司,也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

  王晓阳是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新城瑞泽园小区的业主。天津市鹏程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物业)将王晓阳诉至法庭,要求继续交纳涨价后的物业费。王晓阳提起反诉,要求鹏程物业退还八年来无权收取的物业费。

  物业费涨价纠纷起于2019年,至今尚未结束。而在官司背后,鹏程物业与瑞泽园业主多年来积累的矛盾与冲突,可以说是全国人大代表李燕关于将物业费与其服务水平挂钩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引起全国反响的一个缩影。

  正如之前热映的张艺谋导演的影片《第二十条》以及今年两会“两高”工作报告所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王晓阳“死磕”的是,鹏程物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涨价是否合法?

  “如果涨价合法,法律应当保护,如果涨价不合法,法律还保护吗?!法院不能既认为涨价违法,判决结果却又支持违法!”王晓阳说。

  交费后方知涨价,涨价被指违法

瑞泽园小区入口处

  王晓阳于2009年入住瑞泽园小区,该小区有3栋高层,每栋11层,2003年开盘,一共130户居民。

  王晓阳告诉笔者:“以往都是我交纳物业费。2018年是我老公曹立洲交的。他长期在外地工作,对小区情况不了解”。

  “我老公交物业费,我当时并不知情”,王晓阳说,“那天,我老公路过门卫时,被物业拦截,要求交物业费,我老公就直接交了一年的。我们小区有个惯例,物业费一年一交,一次性交一整年的,少收一个月的”。

  王晓阳有个收据归档的习惯,她几天后在整理物业费收据时发现,2018年的物业费金额远远高于往年。

  王晓阳处于记者的职业习惯,开始了解物业费涨价情况,她调查发现,有的业主,交完钱之后,还不知道物业费涨价这回事儿;有的业主,不知道涨价要经过什么程序;有的业主,是在物业胁迫下交的物业费。

  2018年之前,瑞泽园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至11层,1元;1至2层,0.7元;2018年以后,3至11层、1至2层,价格分别涨到了1.5元、1.2元。

  王晓阳查找资料发现,按照当时天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费单次涨价幅度不得超过20%。“鹏程物业收费涨价幅度高达50%、71.4%,远远超过了20%”。

  2015年7月1 日起施行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涨价程序及涨价幅度做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服务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调价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王晓阳、余福生等业主认为,根据上述规定,鹏程物业涨价——未公布账目,不知其收支情况,更不知其成本变化情况;未将拟定调价方案在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未召开业主大会;未经面积和户数“双确认”;更未经过“双过半”业主的同意。同时,单次涨价幅度高达50%、71.4%,远远超过了单次涨幅不得超过20%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

  为此,王晓阳、余福生等业主,针对鹏程物业违法涨价问题,多次向街道、市物业办、区物业办、区政府等多个部门反映,但问题均未得到解决。

  未交费业主车辆,物业禁止进入小区

  2021年7月,业主申请信息公开,结果又发现一个问题:鹏程物业与瑞泽园业委会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物业服务合同,2010年7月8日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合同。

  业主认为,鹏程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且又未经业主大会程序和户数及面积“双确认”及半数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擅自涨价,涨价违法,属于乱收费。

  “业主们纷纷拒交物业费,以抵制鹏程物业违法行为”,王晓阳告诉笔者,“没想到,却招来鹏程物业百般刁难”。

王晓阳驾车回家车辆被禁入小区

  2021年7月29日凌晨2时37分,业主王晓阳开车回家,被物业门卫拦截,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李桂苓车辆被禁入小区

  2021年7月30日,业主李桂苓家的车辆,被拦截不让进入小区。

李桂苓搬家具车辆被拦不让出小区

  李桂苓说:“我家的车辆多次被拦禁入小区。2020年8月4日下午,我家搬家具的车辆,进入小区拉上旧家具后,物业却不让出小区,不交物业费就不准出小区。原因是,我家发现物业涨价违法后,从2020年到2022年,一直没交物业费,鹏程物业就刁难我们。”

  2021年12月9日,晚8时40分,王晓阳的老公曹立洲驾驶车辆,被物业人员禁止进入小区,业主报警后,警察到场协调,一直到次日凌晨2时左右,其车辆也未能进入小区。

  就连受伤的年迈老人乘坐的出租车也不让进入小区。有一天,一位80岁的女业主,是一位大学教授,买菜时不慎摔倒,受伤,一位好心的出租司机,将老人家拉到瑞泽园,结果物业人员却不让车辆进入,司机只好下车,一手扶着老人,一手帮老人拎着菜,慢慢走着把老人送到家中。

  接受笔者采访的业主介绍,鹏程物业不顾街道办事处多次制止,仍然坚持“以设备老化为由”更换道闸系统,并贴出通知说,“未交费业主车辆,将无法进入小区”。

  有的业主迫于无奈,只好交纳了涨价后的物业费。

业主痛诉车辆被禁入小区之苦

  2021年12月10日之后一直到2022年,那些未交物业费的业主车辆,仍然被鹏程物业人员拦截,不让驶入小区,“业主报警、投诉,都不知道有多少次了”。

  王晓阳、李桂金等五位业主坚持“死磕”,将鹏程物业告上法庭。

  2022年12月2日,南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鹏程物业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王晓阳等五原告车辆信息录入小区车辆出入识别系统。

  鹏程物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3年4月6日,天津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矛盾升级,物业拖车造成直接损失六千余元

  王晓阳“死磕”鹏程物业,招来更多麻烦。

  2023年4月11日晚,和王晓阳一同起诉鹏程物业的业主李桂金,其驾驶车辆不让进入小区,业主报警后,在混乱中方驶入小区。

  其后,发生了一系列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

  “我们原来停泊的车位,被物业安上地锁,给了其他业主使用”,王晓阳介绍,4月15日,鹏程物业在我们停车的地方,临时写上了“消防通道,禁止停车”字样,“十几年来,这个地方,是健身的地方,是休闲的地方,是摆放桌椅的地点,也是物业规划车位收费的地方,从未有过消防通道的文字标志”。

鹏程物业临时写上“消防通道禁止停车”

  当王晓阳、李桂金的车辆停放该处之后,鹏程物业便予以制止,并报警声称占用消防通道,警方和消防部门来到现场,“他们经过调查了解,此处根本不是消防通道。而之前有其他业主将车辆停放此处时,物业从来没说过这里是消防通道”。

李桂金车辆被拖出小区

  一位知情者介绍,4月23日上午,趁业主李桂金不在家,鹏程物业人员将其车辆拖出小区,并在李桂金停车位和王晓阳停车位上分别安装了地锁。

王晓阳、李桂金车位被安装地锁

  当物业人员回来拖王晓阳家的车辆时,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及时制止,民警告诫物业人员,擅自拖车是违法行为。

  但是,警方的告诫,并未奏效。

  第二天,4月24日上午,王晓阳家的车辆,再次被物业人员拖出车位,现场多位业主也制止不了这种行为,于是报警。

王晓阳家车辆差点被拖出小区

  因警方出警及时,王晓阳家该车辆未被拖出小区,接受警方委托后,经专业车损、物价等鉴定机构鉴定,王晓阳家该车辆被毁损,造成直接损失6000余元。

  王晓阳认为,鹏程物业有关人员超过三人、多次拖车、造成车辆损失超过五千元的行为,符合应予立案追诉的四种情形,“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南开区公安分局对王晓阳提出的该项控告不予立案。

  王晓阳经过复议、复核后,向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依法监督南开区公安局对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

  2024年1月15日,南开检察院书面回复王晓阳,其申请监督的控告故意毁坏财物案,目前正在审查办理中。

  原一审判决,交费就是认可违法涨价?

  王晓阳多年维权,“死磕”擅自违法涨价,成为鹏程物业的“克星”。

  2022年4月,鹏程物业将王晓阳诉至南开区人民法院,请求其以涨价后的价格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物业费7498元,及拖欠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2578元,共计10076元。

  2022年6月20日,南开法院立案,并于次日——6月21日,独任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鹏程物业称,其于2019年6月底7月初经全体业主公开投票,户数和面积双确认后,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涨价;2017年全年至2018年3月前,将物业费上调通知在小区布告栏、楼门口等地张贴过;2018年小区全年收缴率为100%,证明业主都认可物业费涨价;130户业主,有100户在《瑞泽园小区物业费、车位费收费确认表》(以下简称《收费确认表》)签字,确认同意物业费涨价,面积、户数均超过三分之二。

  王晓阳辩称:

  鹏程物业与业委会2007年7月8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2007物业合同》),作为小区管理重大事项,未经业主大会,程序不合法;

  《2007物业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2010年7月8日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其后服务收费没有依据;

  2018年物业费涨价,未经公示、告知程序,未经业主大会程序,未经小区面积、户数“双过半”业主的书面同意,程序严重违法;

收费确认表

  《收费确认表》是复印件,一直未提交原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收费确认表》系伪造的证据,鹏程物业是以“交了物业费的业主请签字”为由欺骗业主签字,伪造业主同意涨价的证据,还有的业主被冒名签字;

  2018年1月1日起即按涨价后的标准收费,2019年6月底7月初才制作所谓的《收费确认表》让业主签字,且是欺骗业主签字的伪造证据,业主被蒙蔽签字,只是证明交了费用,不代表同意涨价;

投票结果公示

  2021年8月,因小区从2010年起无业委会处于自治状态而代行业委会职责的程华里居委会,组织全体业主对“是否同意鹏程物业在瑞泽园继续服务”进行专项问题投票表决。投票结果为:收回表决票108张,弃权4张,同意51张,不同意53张;

  8月30日,程华里居委会贴出表决结果:“依法未形成鹏程物业继续在瑞泽园服务的表决结果”;

  鹏程物业一直未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其擅自涨价合法的相关证据。

原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

  南开法院审理认为,2007年7月8日鹏程物业与瑞泽园业委会所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王晓阳交纳了2018年物业费应认定已知晓并认可且已履行涨价后收费标准的事实;鹏程物业服务并非尽善尽美,仍存在瑕疵尚需改善,对王晓阳应支付的物业费予以酌减,鹏程物业滞纳金诉求不予支持,2022年10月22日,判决王晓阳支付物业费6748元。

  王晓阳认为,原一审判决称鹏程物业服务“并非尽善尽美”、“仍存在瑕疵尚需改善”,鹏程物业擅自涨价,不是完不完美的问题,不是瑕疵的问题,而是严重违法的问题。原一审判决的逻辑“太荒唐,太可笑”:

  王晓阳对笔者说,一审法院认为“因为大家在《收费确认表》上签字了,所以鹏程物业擅自涨价就是合法有效的”,却不讲业主是在被鹏程物业掩盖了该签字真正用途情况下签的字,也不讲有些业主姓名被冒签的情况,更不讲该伪造的虚假的《收费确认表》一直不提交原件、该复印件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原则问题,“按照原一审判决的逻辑,被胁迫、欺骗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都是合法有效的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就不存了吗?”

  王晓阳指着判决书,接着对笔者说,一审法院认为“因为王晓阳交纳了2018年的物业费,所以王晓阳就应已知晓涨价并认可涨价”,却不讲业主们是在被蒙蔽和欺骗的情况下交费的事实,也不讲业主们知道涨价违法后不再交费的情况,更不讲业主们出具证言以及出庭作证证明业主车辆被鹏程物业禁止进入小区等被胁迫交费的情况,“按照原一审判决的逻辑,受害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并交了钱,就是受害人知晓并认可诈骗犯罪行为,诈骗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这岂不是不存在诈骗犯罪了?刑法中规定诈骗等罪名,岂不是多此一举了?”

  重审一审判决,违法涨价是无奈之举?

  王晓阳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法不能保护不法,一审判决片面采信鹏程物业伪造的证据《收费确认表》,且伪造的证据《收费确认表》也一直未提交原件,一审判决支持了鹏程物业违法涨价行为。

  鹏程物业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天津一中院立案后,该院合议庭法官非常认真负责,亲自到街道和社区进行调查,并调取到当时代行瑞泽园小区业委会职责的程华里居委会2021年10月21日给鹏程物业作出的一份退出预警通知。

天津一中院二审裁定

  天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遂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王晓阳依法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鹏程物业退还2010年至2018年九年物业费共计12046元。

  南开法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26日、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鹏程物业依然坚持,2019年6月底至7月初,经全体业主公开投票(户数及面积)双确认,物业费自2018年1月1日起涨价,王晓阳作为业主应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王晓阳依然坚持认为,未经业主大会程序,未经户数及面积“双确认”及“双过半”业主书面意见同意涨价情况下,鹏程物业擅自涨价,严重违法,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应支付涨价后物业费。而且,鹏程物业始终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其声称的“双确认”投票程序和结果。

  王晓阳反诉认为,2007年时任所谓业委会主任,当时并不是小区业主,不具有担任业委会成员的资格,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公选等合法程序擅自成立属于违法。不是业主的所谓业委会主任,代表未经法定程序的所谓业委会,在未经公开选聘物业程序、未经业主大会等合法程序情况下,擅自与鹏程物业签订服务期限三年的《2007物业合同》,程序违法,合同无效。2010年之后,在未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经业主大会程序和“双确定”半数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2018年1月1日又私自涨价,严重违法。“鹏程物业所收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退还”。

业主证明《收费确认表》中其签名系伪造

  43位业主的证言,七位业主出庭作证,130户业主中有90户业主参加调查有88户不同意涨价、两户无所谓,20多位业主证明该表造假,其中还存在组织者盗用业主签名问题。

  结合两次庭审,王晓阳认为,事实再次证明,鹏程物业提交的《收费确认表》,“系伪造的虚假证据,且一直未提交原件”。

退出预警通知

招募物业公司公示

  2021年10月21日,程华里居委会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向鹏程物业发出书面退出预警,要求鹏程物业在60日内退出小区,办理交接相关手续,同时,居委会组织小区向社会公开招聘新物业公司。

  王晓阳认为,鹏程物业于2018年1月1日单方面擅自大幅提高物业费,未经提前公示、未召开经业主大会、未经户数与面积“双过半”业主书面确定同意,属于严重违法。

重审一审判决经审理认定的事实部分

  王晓阳对重审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部分中关于调解内容“觉得可笑”:在鹏程物业擅自涨价是否合法的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可以调解吗?假冒的签名和伪造的《收费确认表》,通过调解能变成真的吗?多个事实未查清,法院可以做出判决吗?可以做出公正判决吗?

  南开法院重审一审认为,《2007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到期后,与小区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退出预警仅是并希望促进物业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敦促业委会选举,并非对物业费调整作出决定,亦非否认物业继续服务;物业费上调,虽系就涉诉小区现状无法按照法律规定谋求对物业费价格的调整导致的无奈之举,但从上调物业费的程序要件上亦存在不规范之处;鹏程物业服务并非尽善尽美,存在瑕疵尚需改善。

  2023年12月29日,南开法院判决王晓阳酌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6748元,驳回鹏程物业其他诉求,驳回王晓阳反诉全部请求。

  王晓阳对结果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天津一中院将于2024年4月2日对该案进行询问。

  重审认为涨价违法,判决结果支持违法?

  王晓阳认为,南开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和原一审判决相比,依然是“换汤不换药”,和原一审判决一样,鹏程物业在涨价前,是否拟定了涨价方案?拟定涨价方案是否在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过公示?涨价方案的确定,是否召开了业主大会?涨价幅度是否经户数及面积“双过半”的业主书面同意?以及,2007年业委会成立是否经过业主大会公选?业委会成员名单是否提前进行过公示?时任业委会主任当时是否为小区业主?签订《2007物业合同》是否经过了业主大会程序?是否经过“双过半”业主书面同意?等等事实,均未查清。

  做了几十年编辑工作的王晓阳认为,只要咬文嚼字,仔细研究,就会发现,“重审一审判决实际上等于认定了鹏程物业涨价实体和程序均严重违法,结果却又判决保护并支持了违法涨价”。

重审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

  王晓阳拿出该判决书,翻到第九页,找到最后三行,用彩笔对“上述行为虽系就涉诉小区现状无法按照法律规定谋求对物业费价格的调整导致的无奈之举,但从上调物业费的程序要件上亦存在不规范之处”这段话进行标注。

  “这段话,实际上认定了鹏程物业涨价,实体和程序均严重违法,却又为鹏程物业进行解脱和狡辩——称实体严重违法,是‘无奈之举’;程序要件违法亦存在‘不规范之处’”,王晓阳用笔把桌子敲得当当响,气呼呼地对笔者说,“法官岂不是成了鹏程物业的代理人?!一直在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为鹏程物业开脱狡辩,这哪是公正审理案件呀?!”

  六个基本事实,一审判决一直未查清

  南开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天津一中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但遗憾的是,重审一审判决,在对六个基本事实仍一直未查清的情况下,竟也作出按涨价后价格酌情支付物业费的枉法判决”,王晓阳接受笔者采访时,介绍了一审判决一直未查清的六个基本事实:

  第一,物业费涨价是否合法的事实未查清。

  首先,物业费涨价应拟定涨价方案并予以公示,包括涨价理由、涨价幅度等内容。但是,全体业主既未看到过鹏程物业账目收支公开情况,也未看到过鹏程物业在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过拟定涨价方案。鹏程物业也一直未能提供拟定的涨价方案及在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相关证据。

  其次,涨价要召开业主大会。在小区未成立业委会时,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鹏程物业一直未能提供就涨价问题何时何地召开了业主大会以及谁主持会议、哪些业主参加等相关证据。

  再次,物业费涨价应当经户数及面积“双过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实施。鹏程物业一直提供不出“双过半’业主签名同意涨价的书面证据。

  “我们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物业费涨价上述原始档案资料,但是庭审时我们一直没有看到这方面资料,不知道一审法院是没去调取,还是根本没有这些资料调取不到?”

  第二,涨价幅度远超规定的依据未查清。

  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物业费涨价单次幅度不得超过中准价格的20%。鹏程物业调涨幅度,分别达到了50%、71.4%,远超规定20%。鹏程物业一直未提供如此大幅度涨价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清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第三,《收费确认表》是否代表业主同意并认可涨价的事实未查清。

  《收费确认表》系收取物业费、车位费的确认表,只证明交纳了物业费、车位费,不能证明同意、认可物业费涨价。该表是业主在被鹏程物业以“交了物业费的业主请签字”为由欺骗的情况下签的字,还有些业主被冒名签字,是伪造业主同意涨价的虚假证据。且鹏程物业提交的《收费确认表》是复印件,我们一直没见到过原件,原件在哪里?鹏程物业为什么不提交原件?该表中业主签名是在什么情况下签的?业主签名是否代表同意涨价?业主的名字是否被冒签?这些问题一审法院一直没查清。

  第四,2007年业委会成立和《2007服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事实未查清。

  2007年业委会成立是否经过业主大会公选?时任业委会成员名单是否经过了公示?如果公示了,何时公示的?在小区哪些显著位置公示的?时任业委会主任是不是小区的业主?如果不是小区业主,她能否当选业委会主任?不是小区业主的人作为业委会主任是否合法有效?鹏程物业作为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是否经过了公开选聘?如果经过公开选聘,什么时间选聘的?当时有几家参选的物业公司?《2007服务合同》的签订以及物业费标准是否经过了召开业主大会程序?是否有户数及面积“双确定”半数以上业主签名书面同意签订该合同?

  第五,鹏程物业是否尽到了《2007物业合同》约定义务的事实未查清。

  《2007物业合同》中,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九条、鹏程物业权利义务17项、物业管理服务标准11项,鹏程物业是否依约每年公布收支账目?是否对设备运行、共用部位及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本合同终止时(2010年7月8日)是否在十日内移交收益余额和财务账册?鹏程物业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一审法院对鹏程物业和业委会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义务未予查清。

  第六,鹏程物业合同到期后其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未查清。

  鹏程物业服务合同2010年7月8日到期终止后,按其自己的说法是,一直提供事实上的物业服务。但是,其单方的、一厢情愿的事实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和服务标准分别有哪些?没有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业主如何评判其服务是否符合标准?没有合同,没有约定,依据什么标准收取物业费?其收取原有价格和涨价后价格的物业费,有什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些事实,鹏程物业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亦未查清。

  “一审判决对上述基本事实都未查清,怎么能依法公平做出公正裁决?”王晓阳不无感慨地说,天津一中院对双方第一次上诉,合议庭法官都能亲自到街道、社区调查了解情况,能够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相信这次上诉开庭审理,天津一中院也能依法公正作出判决”。

  物业费涨价后,四位业主的经历与感受

  当知道鹏程物业收费涨价未经业主大会程序后,有的业主开始不再交纳物业费,其中,有四位业主接受笔者采访时,谈了他们的切身经历和感受。

  李某某:没有幸福感,生活在恐惧中

李某某

  瑞泽园小区业主李某某,是某高校教师。2005年入住后,每年都按时交纳物业费,到2018年交物业费时,她发现所交钱数跟以往不太一样,但是也交了。交了之后,到家里核实原来的票据,发现是涨价了,“我发现小区里没有任何人出来说这个事,我也就选择沉默了”。

  接受笔者采访时,她讲述了被迫交费及心理感受:

  2019年,我爱人被另外一个业主叫去一起去交物业费,目的是问问他们为什么要涨价?到物业后,我爱人问他们为什么涨价?他们也说不出所以然来。我爱人说,物业费我交,但要给我们一个说法,但是一直等不到他们的说法,所以,从2020年我们就不交了。

  2020年8月4日,我们需要把旧家具运走,换一些新家具,结果鹏程物业就以我们不交物业费为名,不让搬家的车辆出小区,耽误了近三个小时,惊动了派出所,也没得到解决,还惊动了记者,记者来了之后,在其他业主帮助下,车才出去。

  虽说交钱了,但从本心来讲,真不是心甘情愿交的,涨钱要合乎程序,要开业主大会,实际上什么程序都没有,属于擅自涨价,何况跟我们也没有合同,所以,我心里头真是不想交,不愿意交,但是没办法。

  我的感觉就是,我在这个小区里生活,一点幸福感都没有,我们家车也被拖出去过,我就是天天生活在恐惧当中,我不知道哪一天,会对我们家又实施什么手段,就天天胆战心惊的,自从我们维权以后,我睡眠都不好了,经常失眠,我以前从来没有这种情况,我现在确实一点幸福感都没有,甚至我都有一种想法,我们不在这个小区住了,我跟我爱人曾经说过,把房子卖了吧,到别的小区去买房子,咱们躲开这个是非之地。

  赵华:三种情况下的迫不得已

赵华

  今年67岁的赵华,是2023年12月成立的业委会委员,2003年购买了瑞泽园小区房子,2005年入住。

  赵华向笔者讲述了物业费涨价后的生活经历:

  我几次交物业费的情况非常屈辱。2018年物业费涨价,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我在质问他们这些事的时候,他们不让我说,也不让我问,当时我母亲病危,我只能把钱交,这样我的车才能随时出入,随时去医院看我妈妈。

  2022年,我父亲92岁了,也是病危,都是生命的最后时刻,我们的车不能随便出入,我只能坐公交车,倒两次车,来回来要花4个小时,在寒冬腊月的时候,我坐903一个小时一趟,我在外面冻了一个小时,倒了两次车,回到家里就发烧38度,为了照顾我父亲呢,没有办法,我们呢只能把物业费又交了。

  2024年2月7号晚上,我爱人出去了,回来的时候将近是6点,车进不来是因为没有交物业费,当时我们家的车窗呢是坏了,没法修了,已经过年了,报了警

  最后到派出所,警察、街道,还有那个物业的,都一起也解决不了,没办法我们的车停在外面停了一夜,我非常担心车丢了。没有办法。我第二天呢车位费和物业费都给交了。

  我把钱交了,觉得屈辱,因为我们小区跟物业没有合同,涨价也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就是擅自涨价,如果我不交钱,我的车进不来,影响了我的生活,我的车位很可能就又分配给别人了,我连车位都没有了。物业严重的影响了我的生活,我只能交。

  马盛春:被蒙蔽签名

马盛春

  74岁的马盛春,退休前在天津电视台工作,2015年入住瑞泽园。他讲述了自己被蒙蔽签名的经过:

  我每年都按时交物业费,但交到2019年时,突然有一天,有人在小区门卫叫我进去,问我你交物业费了吗?我说我交了,交了,那你过来签个字吧。我就进去签了名,表格上都是写好的名字,也没写是干什么用的?我就是看着别人也有签字,我就签了。签了之后,过了很久,我就听说小区物业费涨价的问题,听小区的人说涨物业费了,自打2018年就涨了,这我还真不知道。而且说,根本就没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就擅自涨钱,我还真不知道开过会啊什么的这些情况。但是,我后面听了一句,说有一个表格,所有签字的这些人,都是同意涨钱的。我当时听到这句话,就蒙了,我无缘无故的,怎么又成了支持同意涨钱的人了?我就特别的生气,从那以后,我就不再交钱了。

  王歧发:涨一分钱,也得合法

王歧发

  王歧发今年74岁了,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他说,“在这个小区,缺乏安全感”,在王晓阳案件开庭时,他去旁听了,在天津一中院,看到主审法官要求鹏程物业提交涨价相关原始证据,“但物业没能提供”。

  王歧发虽然身体不是太好,但声音洪亮,他介绍了对物业费涨价的看法:

  2018年物业费我交了,交完费以后,才知道涨价的,几个人议论说物业费涨价了,有人问了物业,我才知道涨价了。你涨一分钱,你得合法,他没有合同,涨价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没有签字,业主不知情,你就强行涨价,物业公司已经违法了。(文/盛学友)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来源:http://www.bqhm.net/zixun/8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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