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可标注“养老”宣传
银保监会发文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 银行保险机构可标注“养老”宣传 5月10日,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了解到,银保监会已于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养老金融的业务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提出建立多元发展格局,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倡导银行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多家银行保险机构表示,养老理财产品推出之后大受欢迎,计划将大力推广企业年金业务、养老保障型产品销售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终身领取的商业养老保险会成为主流,商业养老保险将在政策、产品、机构等方面赢得全面发展。同时,也提示净值化转型后理财产品净值波动加大,银行未来需要加强投研能力建设,提升产品创新能力等。 文、表/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方圆、王楚涵 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不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不得用“养老”字样 《通知》面向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共十三条,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发展理念、突出养老属性、强调信息披露、提出基本要求及明确不规范业务的清理安排等内容。 《通知》多条规定体现“长期性”特征。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向客户提供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开展客户教育,引导客户合理规划、持续投入、长期持有、长期领取,切实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同时,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渠道推广、市场营销、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合作费用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机构其他同类型业务。 在投资管理方面,应当加强商业养老资金投资管理,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业养老资金投资风险。鼓励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为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提供支持。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信息披露方面,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应在产品合同中与客户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做出明确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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